新闻中心

国务院修改《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2020-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日前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1部行政法规。

修改的22部行政法规中,包括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6日原化学工业部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四项中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中国企业”。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原第八条为:“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文章来源:农化专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