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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包括农药登记相关

2020-09-25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规定,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进行相关信息汇总。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根据文件规定,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事项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在线备案平台,方便有关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3、对备案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进行抽查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在“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以下为《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4项)

 

  

 

 文章来源:国务院   转自:农药产业观察